发布时间:2011-11-03
(2011年8月20日)
(深盐府〔2011〕34号)
《盐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二、社会抚养费的使用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区卫人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已征收到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不足100万元的,按照100%的比例直接向区财政局申请工作经费(其中区占 30%、街道占70%);征收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区卫人局提交方案报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工作经费。以上经费主要用于: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业务经费补充;
(二)奖励举报户籍人口政策外怀孕生育行为的举报人,具体按照《关于印发<盐田区举报户籍人口政策外怀孕生育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盐计生组[2006]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社会抚养费的监管
区卫人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区卫人局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的监督检查,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督促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上缴国库。
区监察局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的执法监察,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社会抚养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及时划拨征收入库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对社会抚养费上缴入库、支付的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将其列入年度重大审计事项,依法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财经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理。
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对截留、坐支、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原由我区印发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行作废。
本办法由区卫人局负责解释。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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